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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书写技巧

发布时间:2021-3-12 10:32:23 阅读: 869次

一、书写辩护词前期准备工作
磨刀不误砍柴工,书写辩护词也是一样的,书写辩护词前期准备工作我归纳有以下几点:
(一)充分阅卷,做到烂熟于心,在提炼基础上书写辩护词
有律师在阅卷的同时或者阅完卷后立即书写辩护词,我认为这种做法有不妥之处。刚阅完卷对卷宗内容不熟悉,对案情的了解也不是非常连贯,容易遗漏一些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所以,应该在多次阅卷、对案情了然于胸的前提下书写辩护词,这样才能够全方位、立体式的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例如我代理过的几个案子:
1、日照市常委、原副市长万同案;2、张文荣诈骗案。

  1. 认真书写检方证据质证意见

对检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其实就是一个了解案情、熟悉案情的过程,对案情了解的越熟悉、越连贯,越容易发现检方证据的漏洞与不足。同时强化了自己对案件的理解,有针对性的制定辩护策略,真正做到见招拆招,游刃有余的提出辩护意见。
(三)辩方证据目录及证明对象

  1. 序言部分

辩护词是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作为一种语体,一种修辞手段,辩护词的内容和结构呈现基本的一致性,大致分为序言、正文、结尾三个部分。
序言部分即开头部分,在辩护词的制作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一篇成功的辩护词,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不同的场合,巧妙地穿插一定的内容,使规范性开头语在结构上适度地变化,从而达到特定的辩护效果。
(一)使用礼貌言语
礼貌言语是说明说话者对听话者的友好、尊重态度的言语。作为发表意见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应当以“理”服人,以“礼”待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应当是一名讲究礼貌的人,这样才能体现其个人魅力,才能更具有说服力。对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表示充分的尊重。
(二)开篇明义,针对检方指控发表自己观点
(三)表述简练,避免千篇一律
律师的辩护技巧在法庭演说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他必须像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法庭演说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段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变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获得有利裁决所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1. 正文部分

(一)观点明确,是非分明,避免八股文
言语的说服性就是要引起交际对方的信任,使听读者从思想上接受言语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引起听读者的思考和共鸣。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应当具有可信度、有吸引力、有朴实的语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开宗明义,没有含含糊糊、拐弯抹角。因此,辩护人在制作辩护词时要特别注意语言的运用,要使语言严谨朴实、准确精炼,还要注意修辞手段。
(二)提炼证据矛盾点和证明对象,避免照搬言词证据
(三)量刑辩论善于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酌定情节
1、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一是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具体包括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法无明文不为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等;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八项暴力性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二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具体包括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例如余忠鹤盗掘古墓葬罪,成功辩护认定未遂。
三是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四是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实则不然,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一是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二是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三是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四是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五是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某走私案中,副市长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六是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虽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
七是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四、结尾部分
辩护词的结尾部分,也称为结论部分,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有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话语的结尾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好的结尾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够加深听读者的印象,使辩护意见引起法庭的重视,巩固辩护效果。因此,结尾部分应当简短、明确、有力,切忌多次重复啰嗦。同时要做到全文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1. 不要急于提交辩护词

现在审判过程中电子化程度较高,一些法院除了接收书面材料外,一般还要求提交电子版资料。我的经验是不急于在法庭辩论前后提交电子格式的辩护词,因为庭审的过程你的辩护意见要根据庭审情况做适当的调整或修改,提交法庭的应当是你最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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