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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事务所分析交通肇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1/3/12 10:31:43 阅读: 830次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基本呈上升趋势,虽然有关部门对交通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强,有效地阻止了这种趋势的发展,但每年交通事故仍然徘徊在5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0万人左右。《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应用,不仅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且对行为人如何定罪量刑成为一个崭新的课题。
与交通肇事有关的犯罪因其内容不同,对行为主体的定罪也不尽相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所承担责任与危害结果均达到规定的起刑标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无论行为主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如何,只要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对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并且达到了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危害结果规定标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行为主体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至于什么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其范围应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场所的道路交通,以及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水路交通。
(二)犯罪构成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及社会危害结果达到了相关规定标准;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肇事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主观心态。
(三)认定及处罚
1、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并且具有饮酒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等6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的。
发生交通肇事后,对于机动车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领导、车主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反有关交通规章制度驾驶机动车,并且达到了交通事故罪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及对人和财产危害结果的标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主体在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后为了摆脱法律对其追究责任而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1)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2)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且死亡6人以上的;
(3)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对造成的其他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主体为了摆脱法律对其追究责任而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相应的救治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的车主、承包人员或乘车人员指使肇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因此而使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并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是按照交通肇事共犯所犯的罪行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心态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不可能因为要达到某种目的而共同联络和沟通,缺乏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
(一)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认定及处罚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飙车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什么是情节恶劣,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般是指行为人相互追赶驾驶车辆,车速超出该路段限速的幅度较大,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对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具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对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并且达到了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责任承担标准和对人的生命财产损害标准的,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论处。如果对危害不特定人及财产安全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 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
(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直接或潜在受到危害的犯罪对象事先不能具体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
(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
(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二)认定及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尤其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主体都为肇事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发生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实施行为的主观心态成为认定其犯罪的关键。
1、直接故意与过失。
这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前者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却希望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希望要达到的危害结果比较明确。而后者则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不清楚或了解的程度比较模糊,并且没有实现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意愿。比如行为人为报复社会,驾车逆行撞向正在自行车道下班的密集人群,其非常清楚这种行为会危及众多行人的生命安全,却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主观心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避免与违章向自己驶来的机动车相撞,方向盘转向过度而撞伤行人的,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转向的角度掌握不准,对撞伤行人的结果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主体并没有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失。
这两者由于都不希望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目的要达到的结果与行为结果都表现为不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构成的放火罪与吸烟不小心引起的失火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前者目的结果是烧毁证据,行为结果却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则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仅是吸烟而已。
虽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种心态所希望达到的主观愿望。但间接故意对此采取的是放任和纵容的态度,即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对于是否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漠不关心,而且危害结果发生后一般也不马上采取防治及救助措施;而过失则是真心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更不存在对此采取放任和纵容的主观心态,而且发生后一般会马上采取积极阻止其继续扩大的相应措施。
间接故意与过失除了具备以上主要区别外,还表现在对危害结果的认知态度上。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而后者则是不能预见。如上海“李某开车逃跑撞人案”,李某因乱停车与小区的居民及保安发生冲突后,因为害怕自己没有驾驶证以及挂假牌照的事情败露,不顾小区门口站着阻拦其逃跑的人群,强行驾车逃离,结果导致两人当场被撞到。被告人李某明知驾车开向人群会发生将人撞倒的危害结果,却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于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行为主体在正常行驶的时候,因前面出现突发情况而采取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了将人撞伤的事故,其主观心态就属于这种过失。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前者对发生危害结果非常清楚;而后者了解的程度比前者比较小。比如行为人由于经常路过某一路段的拐弯处,从来不减速行驶,以前在此遇到过突发情况总能化险为夷,小雨过后还认为凭自己的技能通过此拐弯处没有问题,可终因路滑而将一侧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其主观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轻伤以下的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出于报复特定的受害者,在人员比较稀少的场所或道路上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后为灭口而杀害受害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对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轻微,且无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即刻将伤亡人士送往医院救治,并拨打“122”电话,向交警部门寻求帮助。在通话过程中,要清晰表达事故发生时间、地段、人员伤亡情况等,以便交警部门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与此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先拍照。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122指挥中心或到达现场的民警,先根据情况做出判断,积极在周围搜救受害者,并将受伤严重或已经失去意识的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根据现场报案人或当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员、车辆特征、车型、车号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实施布网堵截、追缉,争取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收集证据与材料。先询问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或第一个到达事故现场的见证者,特别要注意询问事故发生或发现事故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有无拖挂、装载情况、驾驶室乘员以及车辆其他特征。然后积极向周围的住户或群众了解情况,积极搜寻有价值的证据。
在勘查现场时,要注意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找发生事故现场见证人,为侦破和审定肇事车提供依据和线索。应收集的证据一般有:车辆破损零件(如皮带、灯玻璃、后视镜片、挡风玻璃碎片……等)、车身表面漆片、血迹、毛皮、皮肉、衣服纤维、轮胎痕迹、人体痕迹、车辆装载物、泥土等。
到达现场后,判断肇事车的特征和行驶方向,及时组织力量循迹追捕追缉,及时通知有关的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在肇事车辆可能途径的路线、地点及时设卡拦截。
勘察人员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勘查员、绘图员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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