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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辩律师

及时走出刑事案件“不需要”聘请律师的误区

发布时间:2021-3-12 11:00:33 阅读: 773次

误区一:“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有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情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事,权利在公检法手里。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聘请律师的作用:
1、帮助嫌疑人自己进行事实方面的辩护,为律师的开庭辩护作为基础准备。
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最大问题是心理上一时难以适应侦查人员的讯问,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懂得如何回答是正确的或者是对自己有利的;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侦查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有罪的口供,故意采用“引诱”“欺骗”“威胁”等不合法的手断进行讯问,有的甚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逼供。导致嫌疑人人在回答讯问时,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对的”,如何回答是是“错的”,由于不懂法律规定最终自己陈述了不利于自己的口供。有的嫌疑人为了回避自己认为是不利的事实和犯罪,结果回答的问题又触其它的法律或者罪名,引起自相矛盾的回答内容,产生侦查人员对其的不信任,导致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的结果,因此嫌疑人非常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进行法律帮助。
律师会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解决嫌疑人如何正确陈述的问题,
首先告诉其实事求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要求,而后利用法律的理论知识为其解释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犯罪或者违法,什么行为是构成什么罪名,犯罪的减轻、从轻轻情节等有关案件的法律知识,让嫌疑人懂得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其行为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的情节。让嫌疑人彻底从法律上明白自己的行为究竟法律可能评价结果是什么。让嫌疑人懂得案件的侦查阶段的口供非常重要,因为它会影响你的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律师侦查期间的会见,必须引导嫌疑人开始懂得为自己辩护。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道理,如果你仅仅在开庭时聘请了律师,但是你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对你不利,再好的辩护律师的辩护也是“苍白无力”的。因此从侦查阶段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有律师与嫌疑人形成共同的辩护思路。为以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防止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引诱”“欺骗”“威胁”
讯问或者“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与嫌疑人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以后,了
解侦查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第一次讯问中的全部过程,了解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讯问中是否存在“引诱”“欺骗”“威胁”讯问或者“刑讯逼供”,在询问笔录中那些口供的内容,是由于侦查人员采用“引诱”“欺骗”“威胁”讯问或者“刑讯逼供”的方法取得的“口供”,了解侦查人员是采用了何种“引诱”“欺骗”“威胁”讯问或者“刑讯逼供”的手断,对嫌疑人陈述的这些非法讯问方法进行记录,然后进一步核实这些非法方法的真实性。首先是对“案卷笔录”进行前后内容的比对,在律师掌握一定的事实证据以后,依法向侦查单位提出书面反映,依法对有关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防止该侦查人员继续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同时也警示其他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合法进行。避免侦查期间由于侦查人员采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嫌疑人的口供,避免产生不真实的嫌疑人的口供,为以后的法庭辩护作好案件事实的充分准备,得到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
第三、解决稳定嫌疑人思想、情绪,排除其恐惧心里的问题。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由于突然阻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外面发生的任何事情其都不知道,尤其是失去与最可靠的家人联系,导致其产生孤独、疑虑、恐惧的情绪,有的人进去后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整夜难以入睡的失眠、或者其它疾病,原来患有疾病的嫌疑人病情加重。在这种精神状态下,嫌疑人为了逃避精神上或者疾病的痛苦,为了尽量减少与公检法人员见面的机会或者减少他们讯问的时间,所以侦查人员喜欢什么问题,就回答说明问题,侦查人员让说什么,他们就答什么,自己回答的问题都不是自愿的,因而导致案件事实陈述的口供对嫌疑人不利。因此其非常急迫希望有自己信任的人帮助他。同时,他也非常希望了解外面家人的情况,其知道“进来”就难以出去的情况下,更是期望能得到家人的信息,得到家人对他的支持,需要通过律师传达。
另一方面,因为被羁押的嫌疑人每天可以见到的人是非常有限,在看守所里每天面对的是监管人员和公检法人员,虽然可以与监管人员、公检法人员沟通,但是由于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嫌疑人存在 “对抗”的心里,对他们形成不信任的抵抗情绪,无法交流。他们还可以看见的人就是同在一个“号子”里的那些监友们,而所谓“监友”都是法盲,系各种犯罪人员大部分属于“社会人员”文化水平比较低,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导致严重影响嫌疑人的正确判断。其唯一的希望就是能与聘请的律师见面,渴望给他一个生活的希望。
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排除嫌疑人恐惧的思想情绪,防止嫌疑人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的讯问过程中“破罐子破摔”作出不利的讯问笔录,导致最终产生冤枉的判决结果。
2、帮助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的手续。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以及事实情况,可以对嫌疑人的身体进一步的观察,对法律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条件的嫌疑人,依法向侦查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上述法律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但是侦查单位不予批准的,有权向上级单位领导反映。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律师的法律帮助和努力才能实现。
    误区二:“嫌犯家属有权知悉案情 ”
有的嫌疑人的家属认为,他们有权利了解案情或者通过个人关系,与公安人员和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员了解案件情况,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属于国家秘密,为了防止串供或其他可能妨害案件侦查、审判,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任何人都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透露相关案情,否则就构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中包括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在公安侦查阶段了解案情,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复制案卷,但这些材料都不能给家属看,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后才能公开。所以,司法人员都不敢告诉家属真实的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可见,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误区三:“被害人不用请律师”
有的被害人及家属有这样的想法,“既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的权益自然由检察院维护,家属不用操心”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后果是你的权利有可能被忽视或者侵害,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你不利后,你还的去法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聘请律师指导诉讼更关键。诉讼律师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存在错误,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依法提出意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多少合适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提示: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失费。有的法官可能会误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可能会不予支持,很多被害人自己也认为无权要求这部分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失费。这些法律细节往往只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才能看得出来,并提出辩护意见。
    误区四:“犯了事不急找律师,找关系”
有的人认为,既然亲朋好友犯了事,找律师也没用,顶多开庭的时候找律师辩护一下就可以了,早找律师也没用。找关系“放人”或者开脱罪责。这种观点会导致许多当事人家属经济上上当受骗,对案件处理带来不良的后果:1、如果嫌疑人被冤枉后,耽误了可以澄清案件事实的机会;2、失去了有利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取证机会;3、嫌疑人在看守所由于恐惧心里作出不正确陈述后,耽误了纠正案件事实的机会。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出事”后,其家属应尽早找律师,使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有五大好处:
    1、心理医生。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很紧张,此时见到家人聘请的律师心里有安全感,律师的作用就好比心理医生。
    2、了解案情,给当事人法律帮助。
    3、监督侦查工作。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律师的介入无形中变成了对办案人员的一种监督。
    4、提前保存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被冤枉的,则在会见律师时就可告诉律师真相,同时请律师提前保存一些证据,防止证据过一段时间后灭失。
    5、帮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工作。
    提示: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请律师时,要尽量向律师提供准确的信息,包括: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当事人被哪个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关在什么地方?
    3、因为什么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及的罪名?事实要介绍得尽量具体一些。
    4、当事人是被行政拘留还是被刑事拘留,这两种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构成犯罪,最长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构成了犯罪,要面临被公诉。
    5、了解办案单位,这样有利于律师尽快找到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尽快通知侦查单位,告知其已经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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