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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发布时间:2022/5/26 13:53:20 阅读: 1544次 |
切勿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新冠肺炎疫情早期确诊的病例,大多来自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当人们把目光聚集到这个海鲜市场时,才发现海鲜交易市场背后存在大量野生动物交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的规定:取消原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新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相关案例:
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大家选购的物品也不再局限于衣物、鞋子等生活用品,不少消费者也喜欢网络购买活体宠物进行饲养,这其中就暗藏着法律风险。
「2019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通过微信欲出售“日本袖珍石猴”1只,并在朋友圈发布该猕猴的视频及文字销售信息。经群众举报,湖北省某市森林公安机关在饶某某住处查获该猕猴。经调查该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级别二级,系2018年3月饶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花费人民币1.2万元从辽宁购得,卖家通过托运方式将猕猴交付给饶某某饲养。经审理,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需注意的是对于涉野生动物保护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者也会追究购买者的刑事责任。
哪些动物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天鹅、穿山甲、黑熊、狐狸、江豚等);第二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被收录在《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第三类则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目前,有1700多种野生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常见的麻雀、狼、果子狸、刺猬、野猪、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那么对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又将如何认定?
涉及野生动物刑事犯罪主要有三类犯罪形态: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梅花鹿、白腹锦鸡、雀鹰、普通鵟、白鹇、纵纹腹小鸮等、虎纹蛙、黑斑侧褶蛙),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四川、湖南、江西、黑龙江、云南等内陆省份,被猎捕的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部分被用作药材泡制药酒,但也极可能被作为野味交易;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赫尔曼陆龟、平胸龟、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折衷鹦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浙江、江苏、湖北、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省,被买卖的活体野生动物陆龟和鹦鹉作为宠物饲养;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海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狮虎制品、麝香) 此类案件发生在江苏、吉林、云南省,被交易的野生动物制品被用作文玩,或被作为药材泡制药酒。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以食用或饲养为目的均属收购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上述行为均需要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出售或购买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但鉴于实务中普遍存在行为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故在实务中并不要求认识到该动物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购买出售行为系属违法或禁止的即可。
另一方面,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购买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才能构成犯罪。
实务中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否极易出现难以查证的情况,因此对于主观故意的审查需根据具体情形推定,比如嫌疑人到案之初的供述;行为人之前的职业状态;结合同案犯供述等。若行为人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则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审慎把握主观问题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故要全面分析,正确适用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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