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身器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一家运动旗舰店,小丁网购了一套“健身器材家用多功能举重床综合训练器SJ008”,价格650元,运费0元,地址为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某组某号。
发货后,小丁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乡下地址不送货,请自己到快递公司提货”。
小丁拒绝自己提货,快递公司以“客户拒收”为由将健身器材退回卖家。小丁遂以健身器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送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即“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某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小丁经济损失100元。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本案则反映出农村电商“网购容易配送难”的问题。
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同年,国务院出台《快递暂行条例》,着力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乡下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不仅是在农村,不少城市地区在内,因快递配送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成为网购行业发展的瓶颈。“双十一快递员日均处理快递超2000件”无疑证明了繁荣的市场将压力分散到了快递员身上,物流的配送压力和客户送货上门的需求相互掣肘,如何完善物流体系建设、如何在物流服务体验和配送速率之间达到平衡,似乎仍然有着一段漫长的探索之路。
然而,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送货上门”似乎是题中应有之义,菜鸟驿站等代收点的出现并不应当湮灭送货上门的服务要约,“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