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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监督案例

发布时间:2021-9-6 9:29:48 阅读: 621次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某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客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

20133月,某客公司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某”商标。20141030日,某客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

2016614日,某客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注册“K某”商标,2017214日,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仅核准“K某”商标在睡眠用眼罩类别上使用,但某客公司继续在服装上使用“K某”商标。其间,某客公司逐渐发展为在全国拥有门店近600家、员工近10000余名的企业。

20151120日,某某衣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衣公司)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K某”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

20161122日,某衣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K某”商标。因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被撤销,商标局于201817日核准该申请。后某衣公司授权某某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联行公司)使用该商标。

20181月,某联行公司授权周某经营的服装专卖店使用“K某”商标。20185月,某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某客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某”商标,并以某客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某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报案。某分局于同年531日立案,并随后扣押某客公司物流仓库中约9万件标记“K某”商标的服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立案监督

2018531日,某分局以某客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68日,某客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某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立案理由说明书》中认为,某客公司未取得“K某”商标服装类别的商标权,且未经“K某”商标所有人某衣公司许可,在服装上使用“K某”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故立案侦查。经某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某客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欠缺某客公司申请过“K某”商标的相关证据;二是某客公司与某衣公司申请“K某”商标的先后时间不清晰;三是欠缺某客公司“K某”商标的使用情况、销售金额、销售规模等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某区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某客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材料、“K某”商标使用情况、服装生产、销售业绩表、对外宣传材料及某联行公司委托生产、销售“K某”服装数量和规模等证据,查明某客公司两次申请注册“K某”商标的时间均早于某衣公司,某客公司自成立时已使用并一直沿用“K某”商标,且某客公司在全国拥有多家门店,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二是主动联系某市某区市场监督局、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某客公司“K某”服装被行政扣押后又解除扣押的原因,查明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某客公司“K某”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在先使用。三是两次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及某客公司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并听取了某联行公司的意见,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立案、扣押财物及涉案企业对立案所持异议的理由及依据,并征求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四是咨询法律专家,详细了解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在先使用抗辩等。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某客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某客公司在某衣公司取得“K某”商标之前,已经长期使用“K某”商标。二是某客公司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某客公司在生产、销售服装期间,一直沿用该商标,从未对外宣称是某衣公司或某联行公司产品,且某客公司经营的“K某”服装品牌影响力远大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某客公司生产、销售“K某”服装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应予纠正。

处理结果 201883日,某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810日,某分局撤销案件,并发还扣押货物。某客公司及时出售货物,避免了上千万元经济损失。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正当合理使用情形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免遭损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情形。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商标描述性使用、在先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现有技术、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先用权等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防止不当启动刑事追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和调查核实,认定有在先使用等正当合理使用情形,侵权事由不成立的,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正确把握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事由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仅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判断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抗辩事由,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是在先使用人是否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二是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已产生一定影响。三是在先商标使用人主观上是否善意。只有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商标使用的情况,才能确保立案监督依据充分、意见正确,才能说服参与诉讼的各方接受监督结果,做到案结事了。

(三)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

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完善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做好听证准备,整理好争议点,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听证中应围绕涉案当事人对刑事立案所持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和理由、行政执法部门及听证员的意见展开,重点就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以准确认定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通过听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有助于解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分歧,化解矛盾纠纷,既推动规范执法,又增强检察监督公信力。

 

裁判要旨 

在办理注册商标类犯罪的立案监督案件时,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合理使用情形而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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