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拆迁相关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执行决定。行政执行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行政机关在没有履行催告、作出行政执行决定书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只对各当事人张贴了公告和限期自行拆除的《责令整改违法(章)行为通知书》,未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就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程序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