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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扫黑风暴》是演绎了半部刑法的热剧?真相来了……

发布时间:2021/8/27 7:20:46 阅读: 690次

 剧的一开始,一个名叫薛梅的女人翻过护栏,手举着一台录制着实名举报信息的DV机跪在路中央,等待着向前来中江省绿藤市开展扫黑工作的中央第三十六督导组举报丈夫14年前被杀害一案。与此同时,一辆环卫车从薛梅身后缓缓驶来。两车交汇,女人失踪,她成为环卫车里的一具尸体,“环卫工”处理好现场后,将其尸体掩埋。

“环卫工”杀人、埋尸怎么处罚?
“环卫工”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薛梅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处理现场和埋尸的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强关联关系,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通常不认为单独构成犯罪。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镜头一转,“环卫工”带着薛梅的DV机来到了绿藤市长藤资本董事长高明远的家中,高明远拿着DV机确认其中的举报视频,可见“环卫工”显然是奉其命行事。

指使他人杀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这个剧情来看,“环卫工”杀害薛梅可能是因为高明远雇佣杀人。雇佣杀人中的雇主与受雇人构成共同犯罪,高明远授意杀人,在这一事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主犯处罚。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凤凰夜总会老板孙兴原名高赫,多年前就该因杀人等犯罪行为被判死刑,没想到他却改名换姓易容以新身份继续为非作歹。这个秘密被在酒店打工的徐小山无意得知并录了下来,赌债缠身的徐小山借此敲诈孙兴,却反被孙兴伪造敲诈短信并转账3000元,将他以敲诈为名送进了派出所。
徐小山的行为构成敲诈吗?孙兴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小山以掌握孙兴犯罪证据为由,没有采取报案的合法手段,而是试图借此牟利,并向孙兴提出了索要财产的意图。但是,由于孙兴转账3000元并非基于徐小山的威胁行为,造成3000元财产损失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徐小山,故徐小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孙兴在立案侦查之前伪造徐小山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的证据,并引起了案件侦查,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孙兴涉嫌一般违法;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法条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兴伪造信息并殴打徐小山后还将他送进派出所,当然是因为“所里有人”。派出所所长胡笑伟在假装询问案情实则探听底牌的过程中,将徐小山手机中录制的视频删除了,孙兴的秘密又归于沉寂。
胡笑伟删除徐小山手机中的视频是否违法?包庇孙兴属于什么行为?
删除手机视频的行为违反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这一行为同时也有可能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胡笑伟作为侦查人员犯此罪,依法从重处罚。
包庇孙兴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单一的删除视频这一行为,而是贯穿其工作始终的态度及其作风行为,可能会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条解析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这些真实案件的改编呈现与剖析,《扫黑风暴》带有更加明显的普法性质,让观众深刻体会到扫黑除恶任务的艰巨性与复杂性,也传递出扫黑除恶、打击犯罪的决心与使命。
扫黑务净除恶务尽!
光明永存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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