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
刑事证据的类型包括很多,常见的就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等。而不同类型下面,又是具体包含了详细的证据的。那么,这其中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吗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我国已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采信,并据此定案。“当事人曾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只凭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及某些审判实际做法来推定E-mail已经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可以预见,根据E-mail所具备的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将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为此,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尽快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了解到,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此时,要想法官采纳该录音证据的话,也是需要证明符合证据三性的,不然的话即使收集该录音证据很麻烦、很复杂,最终也是不能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利的。
非法言词证据处理方法是什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提交有关案件的证据,其中包括了言词证据。但也有一些情况下,该言词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为非法言词证据。那么,非法言词证据处理方法是什么就这个问题作以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非法言词证据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处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