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调查方法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2、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涉及案件的证据,只要认为该证据系案件审理所必要。该条文内容可以说是大陆法系审判职权主义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典型反映。但是,由于在“证据”章节的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了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收集的位阶,即:首先,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法定举证义务;其次,才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一步确定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应当调查收集”。
如何协调法官主动调查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专门的安排。《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就十分明确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限定在五个类别之内,除此之外一律需要依照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调查收集的司法职权:
1、可能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该类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集中体现往往是法官需要对诉讼涉及到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相关事实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诉辩意见和证据提交、质证的限制。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在很多案件中,法官经常会遗忘该方面证据人民法院负有依职权调查收集或者核实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在分家析产、继承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如果法官未能仔细的进行审核,未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可能就会有一个比较严重的后果--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3、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系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为何在公益诉讼中,法官依职权调查的自由度会这么高其实又回到了第一类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就是公益诉讼之所以称之为公益诉讼,在我国就是专指涉及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证据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债务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高度怀疑,就可以援引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依职权启动调查。
5、涉及影响诉讼程序的相关证据
如出现法定的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由或者涉及回避等事由,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是否出现影响诉讼程序的相应事实并以此决定适用或启动何种来作调整。
涉及人民法院需要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既不适用当事人一致确认即可认定的规则,也不适用当事人自认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证据规定》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四、证据的保全
1、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
2、诉前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
情况紧急,对此申请人负有举证和提供担保的义务
3、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管辖
遵循最密切联系的管辖原则,可由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及证据保全的要求
技术要求
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不同性质具体展开,目的:确保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手段
1、录音录像;
2、复印、复制;
3、现场勘验;
4、委托鉴定;
人文要求
在符合证据保全完整性、真实性目的的前提下,以损害最小的方式、方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租赁案件为例:为了确定装修损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把租赁房屋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由于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往往导致保全期间当事人无法正常利用该房屋,租金损失每一天都在继续。因此,这个时候应当尽快启动损失的评估鉴定,在最短时间内固定损失并解除查封。
《证据规定》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一类是当事方自行收集,另一类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上文中重点讲解了人民法院证据收集的这一部分,虽然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但是一切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偏向任意一方,否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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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是有很多规则的,但是其实对证人的证词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不能有传闻证据的,因为传闻证据会干扰法官的断案,但是仍然会有例外,究竟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下文为您进行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一是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二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三是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所作的解释是:
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
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和“可靠性”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 威格穆尔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以获得正确、可靠的心证。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
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使用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对陈述者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列举了五种情形:
先前证词,即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在另外的听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词,或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要求的作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明;
临终陈述,指陈述者在相信死神临近时所作的有关造成自己死亡的原因或情况的陈述;
对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其他例外。
以上例外情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作参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的产生,就是因为在社会上很多场合都有一定的规则,所以在法庭上也会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大家需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也是有限制的,因为如果对某些传闻证据没有进行规定,有些事实就很难得到证明,法庭的审判就不能正常的进行下去。并且,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是可以设置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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