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并听取了刚才的庭审调查,现阐述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 、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张某自侦查阶段之初,就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一直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 。
二 、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 。
三 、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 。
四 、本案事出有因,因被吴某某骗取财产,受到吴某某蒙蔽,又因为不懂法律,法律意识差造成本案发生,被告人张某伪造证件认为是吴某某以为张某的儿子转学为目的,指使张某做出的,一是套取张某的信任,更是炫耀自己的能力,实际上吴某某是无能力达到转学目的 。
五 、被告人张某所起的作用较小,系受吴某某指使所为,联系方式更是吴某某提供 。
六 、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因吴某某诈骗,以受害人身份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
综上,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梁立营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