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挪用资金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挪用资金案件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结合庭审调查,现阐述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上恶性不深。林某是淄博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月收入仅1000余元,劳动报酬主要来源于差价的提取,某某公司给被告人林某底价,多卖多得,少卖少得,从性质上看是业务员,但是从实际履行来看是二手交易,企业和业务员风险共担,货款如果追要无果林某本人也会蒙受巨大损失,看似有固定收入,但是对于客户的开发、人财物的投入,林某都要垫支,事实上林某承担巨大的风险,对于买货单位认可的是林某,他可以独自领款,从卷内材料反映来看,货款林某可以领取,什么时候交纳没有规定,林某对挪用资金这一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此次犯罪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主观犯罪的恶性不深。
二、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林某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供述稳定,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
四、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积极退赃,已全额退赔,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受害单位在谅解书上明确说明不再追究林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不能及时兑现奖金,二是对货款的回收反应迟钝,没有积极考虑到风险,事实上林某能够考虑单位利益,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在单位不能及时兑付奖金的前提下垫支一部分业务费用,也是无奈之举。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请法庭予以免刑处罚。
律师:梁立营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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