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及听取刚才的庭审调查,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从犯罪行为状态看被告人的行为系典型的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换言之,犯罪中止是指自开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犯罪即遂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发生的犯罪停顿状态。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某酒后想起被害人郝某,不管他们之间关系如何,是否有恋爱关系,也不管王某是出于对郝某好感,又怕别人抢走被害人的心态,而去找郝某。被告人起初想与郝某“一块睡觉”,但遭拒绝后,只是想“让亲一口就走”。然而郝某之后拿出水果刀和剪子用自残方式拒绝王某。当时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什么是定中止与未遂的关键。王某只是怕郝某自残或“你碰我一下,我就死”这句话从而中止犯罪,离开现场,主观上无论是怕事情扩大伤害到郝某,还是怕法律制裁,但都不影响到中止的定性。客观上,王某二次抢夺下郝某的刀具,并反拧郝某的胳膊,有制服受害人,硬性发生性关系的条件而没有做,只是嘴硬“你不同意,我就来粗硬的,你没听说过强奸吗?”等。郝某还是不怕他时,他并没有强行实施猥亵,具体实施奸淫行为,应认定犯罪中止。
本案犯罪情节一般。
本案王某与郝某本是同乡,又在一个公司里工作,王某只是出于对郝某的好感或爱慕而实施过激行为,但当郝某拒绝时而只是要求“亲一口就走”,后“亲一口”都不行时,又怕郝某再动刀或“碰一下就死”威胁而悻悻离去。以上说明,王某并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最起码事后没有。“亲一下就走”被害人也有印证,“亲一下”显然不是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缺乏主观条件。王某这种思想转化对本案定性至关重要,前期行为,被告人有过激行为,拉、拽动作,但也显著较微,并没有威胁的话,并且夺过刀、剪子后只是扔了,并未拿凶器相逼,显然情节一般。
综上,被告人王某行为系强奸犯罪中止,情节又一般。被害人又主动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理,根据《刑法》24条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梁立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