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抢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孙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某抢劫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孙某行为属于一般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所谓入户抢劫,是进入到具有封闭性的住宅实施暴力劫财,针对本案案发地是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湖罗路龙源建材经销部,主要用于经营销售瓷砖等建材,室内有产
品展销厅,供不特定的用户和经销商出入,也就是说,随进随出,并不是居住的私密空间,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客观要件。里面休息空间只做临时值班等所用,并不是仅供居住的卧室,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户”。并且通过法
庭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此地点用于经营和居住,该建材经销部户主并非受害人,这也印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抢劫。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孙某也没有进入住宅劫取财物的目的。
二、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路途中曾经有打消犯罪的念头,由于同伙的怂恿,自己不学法、不懂法,防范能力差造成的,通过孙某所在村委等证明均证实无前科,孙某平时表现较好,无任何劣迹,判处缓
刑不致危害社会。
三、被告人孙某及亲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整,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主动要求法院对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适当。
四、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仅因为私自拿了他父亲3000元钱后怕无法交代才萌生了犯罪的念头,此次犯罪被告人孙某非常后悔,表示将痛改前非,绝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告人孙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
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尽量适用缓减免,慎用实刑和重刑,因为失足青少年可塑性强,抵制诱惑的能力弱,心理不成熟等特点,如果适用实刑往往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面手变为多面手,要加强社
会的力量和家庭教育、挽救,不能让其丧失信心,在成长的关键时期荒废光阴,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属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减少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系初犯,将来不致危害社会。另外,从法律性质上讲,应属于一般抢劫,一审法院少年合议庭奔着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在争取被害人意见的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量刑适当,恳请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梁立营
2013-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