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毕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及阅卷,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毕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能够如实陈述自己和他人贩毒的全部事实,前后供述稳定,当庭自愿认罪,其争取法庭从轻处理的态度明显,对于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能当庭认罪的被告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应该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减少基本刑10%)。
二、被告人毕某有坦白情节。
对于坦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应规定,具体适用时充分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以及坦白的阶段、程度、价值以及悔罪程度,可以减少基本刑20%左右。被告人毕某能够自始至终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毕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本刑的10%至50%。
四、被告人毕某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毕某系从犯。
在案件实施整个过程中对犯意的提出以及所起主要作用均不是被告人毕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毕某能够积极认罪,如实交代本人以及他人的犯罪罪行,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梁立营
2013-9-17 |